合同履行的若干疑难问题|绿色原则可否作为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6-04-22 13:43:41
绿色原则可否作为裁判规则
有观点认为,绿色原则只是倡导性原则,在审判实务中,无法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我们认为,作为合同履行原则,绿色原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是对绿色原则的规定。该规定是《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第9条所规定的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回应。该规定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的要求,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转型需求。
绿色原则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其是确立当事人履行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即要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确定当事人应否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曾根据绿色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进行了合理调整,取得了良好司法效果。在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①中,2014年10月,原告潘某将自己约六亩的农田租赁给被告陈某进行蔬菜种植,每年租金为6000元。第一次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5年,其后租赁协议一年一签。2021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了2022年度的《租地协议书》,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前,原告潘某以自已需要种植作物为由通知被告陈某不再续租,租赁到期后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土地,但遭到被告陈某拒绝。陈某认为,以往每年临近租期届满,双方都会顺利签订下一年的续租协议,在接到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时其已经购买了下季蔬菜种植的种子,还有部分蔬菜已经播种育苗,并且准备了生产物资,为作物越冬给大棚重新进行了覆膜,退租将导致自已损失很大。目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成熟和采摘以及拆除大棚、整理土地都需要时间,如果现在腾退原告要弥补自已的损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庭前组织了原告、被告双方到现场调查,对案涉土地上的蔬菜目前的种植状况和收成时间予以共同确认,对被告的投入和收入情况进行了了解,向原告释明了现在要求腾退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法院还征询了双方对腾退时间的接受意愿。该院判决:被告陈某和将原租赁的土地于2023年8月31日前腾退返还给原告潘某,并支付原告潘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每月500元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原告、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强行腾退土地,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有违《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此种情形下,待当季作物成熟后再行腾退更符合绿色原则。当然,该案涉及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人民法院即认为,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农地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基于对等有价原则,为避免原告权利受损,被告应给予延长期间的土地租赁费。在相关环境纠纷案件中,也要注重适用绿色原则,促进合同依法履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也适用绿色履行原则,对相关环资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
一是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审理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绿色建筑和碳减排技术等领域具有发展前景,但经营、资金周转暂遇困难的企业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专项再贷款、碳减排项目质押贷款等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机构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审理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投资者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
二是妥善审理涉标的物包装方式争议的消费纠纷案件,对包装方式是否符合通用方式,是否足以保护标的物并且有利于碳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积极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绿色消费和可持续经营发展。
三是依法审理产能置换纠纷案件。审理钢铁、水泥等产能置换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效力,结合产业政策,能源消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认定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推动产能指标从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碳排放企业转移。
四是依法审理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提出延长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批赔偿申请,同时提供有效担保的,依法予以准许,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侵权人按照生效裁判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申请支付清洁生产改造费用折抵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的,依法予以准许,加强绿色低碳技改抵扣赔偿损失方式的推广适用。
五是审理煤炭中长期合同纠纷案件,坚守契约精神,依法推动完善煤炭生产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并严格落实。审理电源结构调整纠纷案件,要促进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依法服务国家能源结构清洁高效转型,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社会风险。
六是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企业投人及其合理利润,用能单位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依法认定构成违约。
王龙律师 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商事争议解决|全国办案 执业理念|正行天下,法定乾坤 办案方针|敢于冲突,善于和解 南京大学学士学位,法律从业资格证、社工证、教师资格证持证人。 两年执业期内承办民商事案件百余件,类型覆盖: 🔹 家事领域: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遗产继承纠纷; 🔹 合同与公司治理:买卖/建设工程/服务合同履行争议、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 人身权益保护:交通事故赔偿、名誉权侵权、民间借贷、工伤认定与待遇索赔; 🔹 劳动关系全周期: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落实 🔹 刑事领域: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辩护 熟悉《公司法》《民法典》《刑法》核心条款及最新裁判指引, 如您面临法律困扰,欢迎随时联系—— 不预设立场,只倾听事实; 不承诺结果,但交付全力以赴。
